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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欠缴社保滞纳金不得转嫁员工

2026-08-26 12:03:38 来源:巴音郭楞融媒体中心

  8月26日,记者从和硕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社保补缴追偿纠纷,明确企业欠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属于企业违法成本,不得转嫁给劳动者,依法厘清劳资双方社保缴费权责边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该案中,当地一家石材企业长期未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离职后,经社保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社保费用及相应滞纳金。事后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其垫付的个人社保缴费部分,并分摊因欠缴产生的滞纳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企业追回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同时驳回企业要求员工分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开展普法释法。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即便劳资双方私下约定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员工自愿放弃参保,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不能以此免除补缴社保的法定责任。

  针对费用追偿问题,法官解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本应由企业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因员工离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代扣,企业先行垫付的个人缴费部分,员工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企业有权依法追回。而社保滞纳金是社保经办机构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惩戒性收费,缴纳主体仅限用人单位,企业长期怠于履行缴费义务产生的滞纳金,属于自身违法经营成本,无权要求劳动者分摊承担。

  法官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按月足额申报缴费,规范代扣职工个人社保费用;切勿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社保缴纳义务,此类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仍需承担补缴及滞纳金责任。面对历史社保欠缴,企业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完成补缴,切勿将违法产生的损失转嫁给职工。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社保权益。(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张双平)

[责任编辑: 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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