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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一纸赊账尘封十余载 时效规则护合法权益

2026-08-01 18:43:56 来源:巴音郭楞融媒体中心

  8月1日,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博古其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时隔十余年的农资买卖合同纠纷。这起涉农典型案件,为广大农资经营者和农户敲响证据留存、及时维权的法治警钟。 

  民间常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但权利行使存在法律期限。原告农资经销部主张被告赵某拖欠2012至2014年赊购农资产生的款项,但因供货单据无被告签字、缺少时效中断相关证据,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多次联系被告赵某组织调解,赵某起初以不认识原告经销部为由拒绝沟通。承办法官反复开展释法工作,清晰告知当事人,即便对欠款事实存有异议,到庭参与庭审、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是法定权利;若无故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当事人将丧失答辩、举证质证机会,极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过耐心劝导,赵某按期参加庭审,并提出两项关键抗辩,一是原告提交的供货清单为单方制作,并无本人签字确认,无法证实农资交付事实;二是涉案交易最晚发生在2014年,原告长期没有主张债权,相关权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法庭对全案证据逐一核查。原告提供的供货单据均由自身单方制作,没有赵某签字确认,被告不予认可,不足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自认双方约定于每年年底结清货款,原告提交2023年1月催款录音,仅能够证明该时段曾向赵某主张权利。自2014年债务形成直至2023年,原告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凭证证明期间持续催收货款,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货款债权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民法典实施后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有效催收可以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债权到期之后再开展催收,无法使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恢复效力。综合证据情况,法院依法驳回该农资经销部的诉讼请求。       
  结合案件暴露出的共性问题,承办法官作出法治提示。当事人收到司法传唤切勿消极回避,应当主动参与诉讼,充分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农资赊销交易中,经营者务必规范留存交易凭证,要求买方在单据上签字确认,借助通讯记录同步固定交易信息;债权到期后要及时持续主张权利,妥善保存催收记录,避免债权长期搁置。需要明确的是,本案判决并非否认可能存在的客观债务,而是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法律评判。  
  博古其人民法庭将持续立足辖区农业生产实际,坚持以案释法,常态化开展涉农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主体规范交易流程,树立及时维权意识,同时提醒广大农户正视司法传唤、主动配合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减少因证据缺失、怠于维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司法力量护航农业经营秩序平稳有序。(记者 廖军 通讯员 柴国政 彭欢)

[责任编辑: 苗美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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