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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当得利应返还 公平正义护民生

2026-05-29 15:02:59 来源:巴音郭楞融媒体中心

  《案例》 2021年11月7日,符某将其位于库尔勒市阿瓦提农场某分场的850亩土地承包给岳某,约定承包期限5年。2022年12月,岳某将土地上的棉花秆及落地棉花出售给阿某某用于放牧。阿某某先行支付15000元,并就剩余15000元出具欠条。后阿某某将该15000元尾款通过微信支付给符某,委托其转交给岳某,但符某未转交。

  此后,岳某因未收到尾款起诉阿某某,阿某某已按法院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其就同一笔债务重复支付,经济受损。阿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符某返还15000元。符某上诉主张因其已经与岳某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所以此后地上落地棉及棉杆归其所有,该款项应视为阿某某的土地使用费,不应返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释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棉花秆及落地棉花系岳某的劳动成果,岳某享有所有权,符某收取该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符某返还阿某某15000元。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符某与岳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对合同解除后落地棉及棉杆归属无约定,且地上农作物系岳某种植,符某收取15000元无法律依据,其获益与阿某某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当得利、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裁判鲜明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引导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守信用、重承诺、明界限,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明确“不当得利必须还”,对规范基层民事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示范作用。(记者 廖军 通讯员 胡金明)

[责任编辑: 张慧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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