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周边限制放飞家鸽等鸟类及升空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净空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关于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周边禁止放飞家鸽等鸟类及升空物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划定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跑道两侧向外延伸10公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向外延伸20公里的矩形区域。主要包括哈尔巴克乡、轮南镇、草湖乡、轮台镇牧业村等区域。根据《净空管理办法》中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的11类行为,禁止进行危害机场净空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在巴音郭楞轮台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范围内放飞家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及升空物。
三、为避免吸引鸟类栖息觅食,禁止在上述范围内设置露天垃圾堆放场、养殖场,禁止随意开挖池塘,向沟塘倾倒垃圾。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设置垃圾场、养殖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禁止在上述范围内擅自放飞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无人机和其他低空物体。违规放飞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净空管理办法》中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的11类行为。
六、其他危害净空保护的行为。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违者将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飞行事故、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轮台机场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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