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供热新规10月施行 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热用户可申请暂停供热
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不同意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暂停供热期间需要恢复供热的,按照供用热力合同约定执行。
监制 陈宇 曾丽
制作 董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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