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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法律护航善意之举 四年邻里积怨终化解

2026-09-15 12:25:20 来源:巴音郭楞融媒体中心

  “谢谢法官,对方不仅付清了管理费,还主动向我致歉,多年的矛盾终于化解了。”9月13日,焉耆县人民法院法官接到当事人达某的感谢电话。一起历时四年的无因管理邻里纠纷得到妥善处置,司法有力守护善意行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事情源于2022年7月。焉耆县某村开展场地规整工作,村委会临时将村民杨某的拖拉机拖斗放置在达某商铺门前。场地整治完成后,村委会未能及时联系到拖斗所有权人杨某。考虑到拖斗长期露天堆放,极易出现损毁、丢失等情况,达某出于邻里互助的善意,在没有接受委托的情况下,主动将拖斗搬运到自家院内妥善看管。

  2023年6月,杨某得知拖斗下落后来到达某家中准备取回。达某认为自己耗费人力、占用场地代为看管财物,应当获得相应保管费用。但杨某认为双方并未订立保管协议,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当场发生争执,杨某也搁置了取回拖斗的计划,邻里隔阂就此产生。2025年12月,杨某在未提前告知、未经达某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派人将院内的拖斗取走。达某调取监控才发现财物被转移,多次沟通协商均没有结果,遂于2026年6月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保管费用917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分歧突出。杨某辩称自己并未委托达某保管物品,看管行为并非自己提出,不应承担保管费用,还认为是达某索要高额费用才导致自己迟迟没有取回拖斗。承办法官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梳理完整证据链条,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达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该法条明确,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杨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达某拖斗保管费5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村委会足额付清保管费用,并登门向达某诚恳道歉,持续多年的邻里矛盾就此消融。

  承办法官表示,无因管理制度是法律对社会善意行为的正向保护,倡导互帮互助、崇德向善的公序良俗。达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有效防止财产遭受损失,这份善意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同时法官也提示,主张无因管理相关费用应当以实际支出为依据,做到客观合理,不能随意夸大诉求,要结合管理时长、实际损耗、受益情况综合评判。对于财产受益人来说,他人出于善意代为管护财物、规避财产风险,承担合理必要的支出成本,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邻里交往应当恪守的诚信道德。

  司法守护善意,不让行善者吃亏。这起邻里纠纷的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弘扬了互助友善的社会风尚,为基层邻里矛盾化解提供了司法参考。(记者 廖军 通讯员 谢小云)

[责任编辑: 侯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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