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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即担交易责 厘清权责避纠纷

2026-07-06 09:44:39 来源:巴音郭楞融媒体中心

  7月5日,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因当事人混淆购货、收货、用货主体引发货款争议,法院依据证据依法裁判,同时以案释法,提醒市场交易主体明晰权责、规范留存交易凭证。

  被告种植户赵某因农业生产需求,到原告库尔勒某农资门店选购农资,交易结束后长期拖欠货款,农资店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赵某诉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结清全部欠款。案件审理初期,赵某矢口否认买卖关系,辩称自己并未实际收取农资,订货清单内容也非本人书写,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为还原完整交易事实,原告申请追加陪同赵某采购的杜某参与诉讼。承办法官梳理全部书证、还原交易细节后查明,采购当日虽由杜某填写订货清单货品信息,但单据落款签名为赵某亲笔书写。应赵某要求,农资店将农资送至杜某家中暂存,后续赵某自行取走全部货物,货物未投入使用并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庭审中,赵某仍以单据仅为订货草稿、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指出,合法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赵某亲自选购农资、亲笔签署订货单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意,商家已完整履行送货义务。赵某提出的抗辩无有效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清晰讲解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赵某认清自身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当庭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当场一次性支付5600元货款,矛盾彻底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兼顾保障商户合法权益与化解群众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承办法官借此案向广大农牧民、经营主体作出重点提示:日常农资、商品交易中,极易因购货人、代收人、实际使用人身份混淆产生经济纠纷。亲笔签字的单据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是判定买卖关系、核算货款的关键凭证,当事人不能以他人代填单据、他人代收货物、自身未使用货品为由逃避付款责任。(记者 廖军 通讯员 许梦迪)

[责任编辑: 胡亚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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